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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学术随笔「盗掘简吾国学术伤心史也读李济文集卷五学术杂谈有感」

历史趣闻     2023-8-14     点评:22举报

张忠炜

在中国考古学诞生一百周年之际,重温李济先生对于盗掘及文物收藏的态度,不仅可充实对百年历程的回眸,也有助于引起各界关注当下文物收藏的乱象,应该不是无谓之举。李济先生对盗掘及文物收藏的一般态度,集中见于《李济文集》卷五《学术杂谈》,在门生故旧的回忆录中也有若干记载。今择要叙述于下,以便读者观览、省思。

一、考古大敌:靠古董吃饭的古董商

1934年,李济先生发表题为《河南考古之最近发见》的讲演。他在讲演中提及:河南浚县辛村的民众,时常挖出铜器,得器易货,以为幸事;后来,一班专靠古董吃饭的古董商,凭借丰厚的资本、发达的分支机关,勾结流氓土匪及绅士做盗坟的勾当,以至于任何坚固宏大的坟墓,短时间内即可盗得干干净净;本该保护古迹遗存的政府组织,不仅未尽到职责,反与盗墓者勾结,谋取私利。由此,他发出感叹,“原来考古工作的大敌,就是一班专靠古董吃饭的古董商”;在中国考古之所以困难万分,“古董商们勾结土匪专做毁坏的事,而民众又限于知识不能十分谅解”。

掘冢盗墓,自古有之,从王子今《中国盗墓史》中可窥见一斑。自晚清以来,中国文物流失的速度与规模,说空前大概并不为过,海外知名博物馆所藏林林总总之中国文物即为明证;若算上私人所藏,种类、数量肯定会更为惊人。这些文物主要源于劫掠与“购买”,均与古董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930年,尽管颁行了《古物保存法》,苦难中的中国无暇也无力保护文物,盗掘依旧猖獗,以至于李济先生有如上感慨。1949年后,相关法规及制度渐趋完善,文物外流之风终于被遏制……

1980年以来,盗掘之风再起,文物走私盛行,流失再次加速。老辈文物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说道,“对文物最大的破坏是在90年代,最大的出口量也是在90年代,问题严重程度超过以往各个年代”。从大堡子山秦公大墓、天马--曲村遗址到吴越王钱镠墓,从故宫博物院到开封市博物馆,墓葬、遗址、博物馆,无不遭受盗掘或盗窃的困扰。谢辰生还举例说道,“内蒙古辽代的墓葬,90%都是在90年代被盗掘的,大量的珍贵文物出现在英国的文物拍卖市场上,这种例子河南、山西更不用说了。有些地方还官商勾结”。

在此,还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战国至秦汉时期的墓葬出土简牍的概率是极低的,当数批资料先后出现在古董市场并被国内陆续收购时,显现出盗掘情况会比我们想象的更严重。在“众志成城 守护文明: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成果展”中(2018年12月26日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开展),触目惊心的叙述,至今仍令人不安:

近年来,我国文物犯罪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古遗址、古墓葬、田野石刻成为发案重灾区,世界文化遗产、皇家陵寝、大型古墓葬群成为犯罪分子侵害对象,清东陵、明十三陵、安阳殷墟等接连发生盗窃盗掘案件。据统计,2013年以来,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犯罪案件达100余起。

从近年全国各地发生过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看,文物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呈现集团化、暴力化、智能化趋势,作案愈加隐蔽,尽管更加棘手,文物安全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之所以不避繁琐地叙述盗掘,意在显现当下盗掘的严重性,跨界团伙勾结之事,也在当下持续上演着——山西闻喜侯氏兄弟、河南洛阳宋氏家族盗掘团伙的背后,无不有着各自的保护伞;也意在显现考古学所面临的窘境——是为了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不进行,有时,更多的是替盗掘者收拾残局,均属抢救性发掘。用李济的话说,“我们只想看看他们所破坏的成绩,替他们清理未了的事宜”。

在盗掘日渐严重的当下,由于地方机构改革,使得市县级文物行政机构和编制被大幅撤并整合,以至于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的刘玉珠发出呼吁,“由于文物内设机构缺失和专职人员的缺乏,造成管理缺位、管理乏力,许多文物甚至出于无人管、无暇管、无力管的‘真空地带’,文物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盗掘不是目的,牟取暴利,才是核心。借用并改写当下的流行语,更能清楚显现症结之所在:没有买卖,就没有盗掘!近些年来,公私均兴起了畸形收藏热,是猖狂盗掘的最直接动力;将盗掘与买卖连在一起的,则是无所不在的古董商了。

二、对待古董的严肃态度

对社会各界而言,应该深刻反思该如何对待盗掘而来的古董。

李济在参加安阳殷墟发掘时,与同仁约定:“一切出土物全属国家财产,考古队同仁自己决不购买、收藏古物。”这个原则被劳榦先生誉为“百世不易之领导金针”,李光谟为此写道,“这条约定,在那盗掘古物成风、收藏古物成癖而且愈演愈烈的当时条件下,可说是振聋发聩的了。对这条约定,他自己身体力行,终生不渝,并且通过他的学生和青年同事传衍下来,到现在已成为海峡两岸考古界、文物博物馆界乃至民俗学界的不成文规范”。在李济看来,约定至少可以达到如下几个目的:使自己自别于古董商人和古玩收藏者;可取信于古物出土地的老百姓;虽说不足以消弭、但可以有助于减缓盗掘古物的风气。此外,他还秉持不为私人或古董行鉴定古物的原则。

李济先生对待古董的严肃态度,深刻影响了许倬云与张光直。在《家事国事天下事:许倬云八十回顾》中,许倬云提及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一桩事:

我在香港中文大学讲学,有一批刚刚从泥漥里面挖出来的竹简,从湖北偷出来的,有人问我要不要买。这批竹简真是好东西,我问光直,他说可以替史语所买。但是我们不能用公家的钱,于是他向辜振甫募得300万,我自己则是先掏了10万块港币做押金,东西都送到我屋里来了,我拿出竹简摆在水里看,竹简黑黑的,一定要在水里才看得见,黑呼黑呼的东西,摆在清水里头看得一清二楚,只要是不怕水的东西,甚至宣纸的画,摆在清水里也不会有问题,之后再出来晾干就行了。

我看了很久,最后还是打电话给光直说不行、要退货。光直问:“有问题?”我说件件是真,但我们老师吩咐过,不能收东西。他说:“这个是替国家收耶!”我说:“没错,可是后果是一样啊!都是在鼓励人家盗坟墓!”所以不能收。光直说:“那怎么办?”我说:“退货!”他又说:“那10万块呢?”我说:“算了!”

第二天我打电话给那位老板,请他来拿回去。他问我是不是认为有问题?我说没问题,只是良心上说过不去。实在可惜了,现在我还觉得难过,那批东西是郭店楚简(竹简)的一部分,后来被日本人买去,散掉了,真是很难过,而且到现在还没有再出现,没有人拿来做印本、钞本、照相本研究。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你要守原则,就只好守到底。

按,考虑到在是否收购这批竹简时,张光直正任职“中研院”副院长,故将其年代定在90年代中期。这批竹简是否是郭店简的一部分,是否件件为真,后来是否又被日本人买去,均无从查实。1994年,国内某博物馆从香港古玩市场“征集”了一批竹简;当年秋冬间,朱昌言、董慕节、顾小坤等几位港人出于拳拳之心,行大公至正之事,极力抢救,并将其赠与该博物馆。所以,尚无法排除这种可能:许倬云所见到的这批简,可能并没有流失到日本,而是该博物馆所藏楚简。

作为李济的爱徒,张光直知晓并谨守不购藏古物的原则——至少,不能动用公家的钱去购买古董。从其动了买心并想出买法或可揣知,他考虑到了资料所具有的价值,考虑到了国家或民族的利益,或许也考虑到了应规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最终,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面前,他和许倬云选择了坚守。做出这样的抉择并不容易,内心想必饱受煎熬之苦——竹简也许真的会流失海外;即便未流失海外,脆弱的竹简若不加保护,也会毁于一旦。此时此刻,难免想起田余庆先生所信守之言,“宁恨勿悔!”

守经与权变的古训,会被不时被摆出来,为各自的行为辩护。原则可以被信守,或重于泰山;也可以被搁置,或轻若鸿毛。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作为“国之重器”,在面对法治的窘境时,应守持原则,更应慎行权变。

三、文物保护的法治窘境

自我约束是一方面,另方面也需要法治。李济在《考古琐谈》诸文中,不时提到法律的意义,并以为“古生物得到了中国法律的庇护”。那么,对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而言,从古玩市场或拍卖公司购买文物,是否会面临法律及道德的问题:购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文物?能否使用公款购买源自盗掘的文物?不妨先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在《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中,对“博物馆藏品之征集”的方针有所规定,“所征集之物品应与博物馆宗旨及活动相关,并附有正当的合法所有权之证据”;对于“非法物品之征集”,规定更为详尽:

针对公共及私人藏品的非法物品交易怂恿了对历史遗迹、地方民族文化的破坏,怂恿了国内与国际性的盗窃,怂恿了对濒危动物、植物物种地区的破坏,并与国家及国际遗产保护精神背道而驰。博物馆应认识到市场与源地之间的关系,以及经常将物品拿到商品市场倒卖的破坏性,并须认识到以任何方式,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支持此类非法交易市场都是极不道德的。

就出土物品而言,除上述保护规定之外,博物馆不应以购买方式征集那些凡管理机构或负责官员有理由认为其发现涉及古迹、考古遗址的非科学性发掘、蓄意破坏或损坏,或涉及未向该土地所有者、占有者、相应的立法或政府当局做出说明的出土物品。

简言之,博物馆不应购买来源不明或非法的物品,因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刺激非法发掘与交易。

从《外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中,可以看到埃及、希腊等国家的“文物保护法”:前者禁止文物买卖活动,禁止收藏任何文物,经营文物的商人和非经营性的文物收藏者,需如期申报、登记所收藏的文物,否则属于非法占有或收藏文物;后者规定“任何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占有了古物”,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并说明获得古物的方式,从而可保留或售卖古物,出售时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国家应比私人藏品所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一条,尤能彰显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具有的重要职能。这个原则一如《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规定的那样,“采取与本国立法相一致的必要措施防止本国领土内的博物馆及类似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缔约国并于本公约在有关国家生效后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不过,公约的约束对象为缔约国,而非文物或民间收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以博物馆、图书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为叙述中心,高等院校基本上不属于文物收藏单位(2000年前后,设有校级博物馆的高等院校屈指可数);第五章以“民间收藏文物”即“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为叙述重心,规定可通过这些方式取得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并且,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粗看(二)、(三)可知,民间收藏可通过文物商店或拍卖公司购买文物。文物商店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拍卖公司也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换言之,《文物法》中说的购买或拍卖,是就国内市场的文物流通而言的;购买或拍卖的文物,来源应该是合法的。实际上,2015年开始施行的《博物馆条例》中明确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不过,法律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始终存在,现实中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文物,通过黑市交易或拍卖形式流入民间乃至公家的,数量绝不在少数。有人断言,古玩市场99%都是违法交易;也许夸大其实,但国内文物收藏、交易存在乱象的判断应无问题。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盗掘文物,却在香港不时进行交易;更有甚者,假“捐赠”之名而行购买之实。斥巨资购买盗掘文物,会推高各类文物的市场价格,进一步刺激盗掘活动,也会将盗掘物洗白为合法文物。以购买盗掘简为例,能否起到到保护的效果呢?从近15年来的观察看,“劝百”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讽一”则是无从谈起的!

面对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面对愈发无序的收藏乱象,若李济先生地下有知,是否会秉持新史学应追求的第三境界“宁犯天下之大不韪而不为吾心之所不安”,并痛心疾首地呐喊“盗掘简,吾国学术伤心史也”呢?

责任编辑:黄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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