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夏代历史文化研究的进展与问题
在先秦史的研究中,有关夏文化与夏史的研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进展最显著的领域之一。我们知道,由于我们还没有发现属于夏代的系统的文字,史书中有关夏朝的记载均属于夏代之后的人的一些记述,特别是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有相当多的人对于历史上有无夏王朝尚有怀疑,因而对于夏史和夏代历史文化的研究,已不能停留在文献的领域,必须与考古学相结合,也正由于此,三十年来的夏史与夏代历史文化研究的进展,也得益于这三十年来考古发掘所取得的一系列成。但也还存在值得反思的一些问题。
1.何为夏文化
在商朝之前有一个夏王朝,这在国内的史学界一般是得到认可的(当然,在国外,情况还不太一样)。但是哪些遗迹、遗存、遗址亦即哪些考古学文化是夏朝的夏族人留下来的?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20世纪30年代,徐中舒、丁山、翦伯赞等学者都曾提出过仰韶文化为夏文化的说法。20世纪50年代初,范文澜、赵光贤、吴恩裕等学者提出了“黑陶文化”即龙山文化为夏文化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末,李学勤、石兴邦、安志敏等学者提出了“洛达庙类型”文化即后来称之为“二里头文化”为夏文化。洛达庙是河南郑州的一个地名,二里头是河南偃师的一个地名,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每每是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地名作为该考古学文化的名称。所谓“洛达庙类型”文化即二里头文化,它是介于龙山文化与郑州二里岗商代文化之间的一种考古学文化。
1977年考古学者在河南登封告成镇王城岗发掘出一座河南龙山文化晚期的城堡遗址,由于这座城堡遗址所处的时代和地望与文献记载的“禹都阳城”相近,因此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为此,夏鼐先生1977年在河南登封王城岗召开了一次现场会,这是我国学术界首次在考古发掘现场讨论夏文化的一次盛会。在这次会上以及会后的80年代初,学者们以文献为线索,结合考古资料,对何为夏文化形成了以下几种意见:
(1)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期为夏文化(郑光)
(2)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期为夏文化(安金槐、李仰松)
(3)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三期为夏文化(赵芝荃、方酉生)
(4)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三、四期为夏文化(吴汝祚、李伯谦)
(5)二里头文化一、二期为夏文化(殷玮璋)
(6)二里头文化一、二、三期为夏文化(孙华、田昌五)
(7)二里头文化一、二、三、四期为夏文化(邹衡)
(8)山东龙山文化为夏文化(程德祺、杜在忠)
其后,随着山西襄汾陶寺遗址的一系列的重大发现,也有人主张晋南的陶寺文化为夏文化(王克林、刘起釪),还有人主张豫东濮阳至鲁西一带的龙山文化晚期的遗址为夏初的都邑遗址(沈长云),总之,在有关何为夏文化的问题上,不下有十种意见。
在以上十种意见中,有三种意见人数最多,争论的最为持久,也最为激烈,一派是以邹衡先生为代表的主张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全为夏文化的说法;另一派是主张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期为夏文化的说法,还有一派是主张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三期为夏文化的说法。这后两派又可合并成大同小异的一大派与第一派相争论。
2.推定何为夏文化的手段与方法
为何在判断何种考古学文化是夏文化的问题上有如此大的歧义和争论不休呢?这当然与所依靠的证据的相对性有关,也与研究的方法、手段有关。我们知道被判定为夏文化的那些遗址,不像安阳殷墟那样出土有甲骨文,这些遗址都没有出土文字或文书来进行自我说明,因而只能靠从已知出发来推测未知,其采用的办法就是从时间和空间上加以限定,即寻找那些在时间上处于商代之前、在空间上位于夏都所在地的遗址。然而,就遗址的文化分期和时间而言,五六十年代的考古学文化分期认为,郑州二里岗期的商文化属于商代中期,因而叠压在它之下的二里头文化,特别是二里头文化的中晚期,就成了商代早期的文化,那么探究商代早期之前的夏代文化当然只能以此为起点,再往前追溯寻找。到七八十年代,多数学者开始认为郑州二里岗期的商文化属于商代前期,那么叠压在它之下的二里头文化也就成了夏文化。再到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的文化遗存被认为是最早的商代文化,而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在时间上却与二里头文化第四期同时并存,这样,夏文化自然就落在了二里头文化第四期之前。再从碳十四测定的年代来讲,七八十年代测定的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是公元前1900年至公元前1500年左右,有四百余年的历史,文献记载夏代的积年一般认为是471年,二者差距不大,这也是邹衡先生主张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全为夏文化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2005年以来最新的碳十四测年数据把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限定在公元前1750年至公元前1500余年,二里头文化只有二百年的历史,这样,用二百来的二里头文化的年代是无论如何填不满夏代471年的积年,因而随着二里头文化遗址、商代早期遗址的碳十四测年数据的变化,也使得判断究竟何种文化遗存为夏文化的问题,也时常摇摆不定。
再就夏代都城的所在地和夏人的活动中心地域而言,夏代晚期还比较明确,夏代早期的都城和夏代早期的活动中心地区,目前至少有豫西说、晋南说和豫东鲁西说几种不同的说法,当然几种说法之间所持证据的强弱还是有差别的,但即是证据相对较强的“豫西”说也还不能成为定论。
由于研究的手段、方法的局限,以及证据的不确定性,使得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对于夏史和夏文化的研究虽说有很大的进展,但距离问题的解决还差得很远。
3.夏文化定义的困惑
以上在论述何为夏文化以及推定夏文化的手段与方法时,论者每每都是以夏鼐先生1977年在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上提出的“夏文化应该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夏鼐:《谈谈探讨夏文化的几个问题——在闭幕仪式上的讲话》,《河南文博通讯》,1978年第1期)这一定义为前提的。然而,当我们进一步追问什么是夏民族时,问题就凸显出来了。例如,作为夏民族其组成,除了夏后氏之外,至少还应包括史书中所说的夏的同姓“国族”[①]。而作为夏的同姓国族,据《史记·夏本纪》:“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在这里,夏后氏为王室所在,其他各个族氏则分散于各地。如有扈氏在今陕西户县;有男氏在今南阳和汉水以北地区;斟寻氏原在河南巩县西南,后迁至今山东潍坊市一带;斟戈氏有人认为是斟氏和戈氏,也有人认为是斟灌氏,斟灌氏先在河南,后迁至山东寿光一带;彤城氏在今陕西华县北;褒氏初居今河南息县北褒信集,后迁徙于陕西褒县;费氏也是初居河南滑县,后迁徙山东;杞氏初在陈留雍邱县,后迁往山东诸城一带;鄫氏在今山东峄县;辛氏也是始居河南,后迁山东;冥氏在今山西平陆县东北。
夏的同姓国族分散于各地,已远远地超出了现在所谓夏文化的分布范围,如迁至今山东一带的斟寻氏、斟灌氏、费氏、鄫氏、辛氏等国族,就处于岳石文化的分布范围,而岳石文化一般认为是夏代的东夷文化,这样,若夏文化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那么作为夏民族的组成部分的夏的同姓国族,有的却表现为东夷文化,可见目前有关夏文化的定义是有问题的。实际上,任何一种考古学文化都是难以囊括上述夏的那些同姓国族所处的各地域的。
此外,夏代那些属于异姓国族的夏的与国(或称之为附属于夏的异姓国族),它们属于不属于夏民族的范畴?如“昆吾为夏伯”(《国语·郑语》),昆吾为己姓,初居帝丘濮阳,后迁至许昌,夏民族中包不包括昆吾氏?再如位于山东滕县的薛国的奚仲,《左传·定公元年》说他曾担任夏朝的“车正”,夏民族中是否包括任姓的奚仲?还有,在夏代,商的邦君被称为“商侯”,《国语·周语上》说商侯冥担任过夏朝管理或治理水的职官,并因此而殉职,那么子姓的商族是否被包括在夏民族中?可见以是否在夏的朝廷中任官、是否属于夏的与国或附属国来作为夏民族的标准,也是有困难的。
既然什么是夏民族,我们都弄不清楚,那么将夏文化定义为“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显然是困惑的。鉴于现在考古学界在探讨夏文化时,意欲探寻的都是夏的王都所在地的文化,为此笔者建议,我们不妨将夏文化定义为“夏王朝时期夏后氏(夏王族)的文化”,这样虽说夏文化概念的范围有所缩小,但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却显现了出来。
4.夏文化分期与二里头遗址究竟是哪一阶段的夏王都
从文献上看,夏代471年的历史。那么我们如何结合考古学上所说的夏文化,将这471年的夏代历史文化再划分为早中晚三期或早晚两期,从而使我们能够看出具有王都规模的二里头遗址大体上属于何时的王都。
考古学上对于二里头遗址的年代分期,首先基于遗址的地层叠压打破关系,一般是将二里头遗址分为四期,然后再结合碳十四测定的年代来判断前后四期乃至每一期有多少年。20世纪80年代,碳十四测定的二里头文化一到四期年代为公元前1900年到公元前1500年。“夏商周断代工程”期间碳十四测定的年代数据是:二里头第一期的年代为公元前1880—前1640年(样品编号单位为:97VT3H58和97VT2⑾),第二期的年代为公元前1740—前1590年,第三期的年代为公元前1610—前1555年,第四期的年代为公元前1560—前1520年。2005—2006年又测定了一些二里头的样品,也测定了一些新砦遗址的样品,“新砦期”的拟合后年代在公元前1850—前1750年之间,而一般又认为新砦期早于二里头一期,故而将新砦遗址与二里头遗址测得的数据放在一起进行“系列拟合”后,二里头第一期的年代约为公元前1735—1705年,二里头第四期的年代约为公元前1565—1530年,因而得出的结论是二里头第一期的年代上限应不早于公元前1750年[②]。
根据上述碳十四测年的情况,“夏商周断代工程”期间和断代工程之后有关二里头第四期的年代数据都在公元前1560—前1520年左右,而成汤推翻夏朝之年约为公元前1553年或公元前1572年[③],因而公元前1560—前1520年这个二里头第四期的年代属于商代早期的年代。恰巧偃师商城商文化第一期第一段的碳十四测定的年代也是在这个范围内[④],而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的陶器特征正属于类似于二里头文化第四期陶器与漳河型下七垣文化的结合体,所以二里头第四期已进入早商时期是得到多方面证据的。
但是,上述依据将新砦与二里头两地测得的数据放在一起拟合的年代结果,使得在471年的夏代历史中,二里头遗址从第一期起就属于夏代晚期,对此笔者尚有疑虑。事实上,作为二里头一期的97VT3H58测年数据,测年专家曾拟合过两次,一次是把它与二里头遗址2005—2006年测定的属于二里头一二期之交及二里头二期的一些数据以及断代工程中测定的一些数据放在一起进行的拟合,即把二里头遗址本身的第一期至第五期的数据放在一起进行的拟合,其拟合的结果是公元前1885—前1840年[⑤]。另一次是把新砦遗址的龙山晚期和新砦期的数据与二里头遗址第一至五期的数据放在一起进行的拟合,其结果,97VT3H58测年数据被拟合为公元前1735—前1705年[⑥]。对于这两个所谓“系列数据的拟合”,笔者比较相信前一个拟合的结果,其理由分述如下。
这两次的测年数据拟合都是所谓“系列数据共同进行数据的曲线拟合”,二者的差异是:在“二里头第一至五期的拟合”中,没有二里头第一期之前的数据即没有被二里头第一期地层所叠压的文化层的数据,所以二里头第一期测年数据在计算机的自动拟合中被压缩的幅度可能有限;在“新砦、二里头第一至五期的拟合”中,虽然有二里头第一期之前的测年数据,但这些数据不是二里头遗址的数据,它们与二里头遗址的那些数据根本没有地层上的叠压关系,所以其拟合的可信性也还是有疑问的。我们知道,被拟合的系列数据之间,最理想的条件是所采集的标本属于同一遗址内具有上下地层叠压关系的测年标本,只有这样的标本,其系列数据之间才具有确实无疑的前后年代关系,用这种具有确实无疑的前后年代关系的系列数据来压缩拟合,其拟合的结果才会较为可靠。然而,在“新砦、二里头第一至五期的拟合”中,新砦期的数据与二里头一期的数据是两个不同的遗址的数据,二者之间只是根据它们之间文化分期之间的年代关系,而并非依据同一遗址内的直接地层关系,所以其拟合的条件不是最理想的,何况在有的学者看来,新砦期尤其是新砦期晚段与二里头一期在年代上具有重叠交叉的关系,这样用新砦期晚段的数据来向后压缩拟合二里头一期的测年数据,其结果当然会使二里头一期的拟合日历后的年代偏晚。不仅二里头一期的情况是这样,二里头二期和三期被拟合压缩的年代,也应有这种情况,所以有关二里头遗址的系列样品测年数据拟合的两次结果,笔者有理由更相信“二里头第一至五期的拟合数据”。以“二里头第一至五期的拟合数据”为依据,二里头第一期的拟合年代是公元前1885—前1840年,这样一个数据当然不属于夏代晚期而属于夏代中期。
二里头文化第一期若为夏代中期,那么早期夏文化又是何种考古学文化呢?在年代上,据《竹书纪年》:“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如前所述,夏商分界之年应为公元前1553年或公元前1572年,在此基础上,上推471年,则夏代开始的年代应为公元前2024年或公元前2043年,若取其整数,则为公元前2020年或公元前2040年。
夏初的这一年代数据,大体上落在了中原龙山文化晚期的年代范围内,例如,《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发表的一批河南龙山文化晚期AMS测年数据,其中属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第二段即王城岗三期有两个标本,其编号为SA98108骨头和编号为SA98110骨头,“拟合后日历年代”均为公元前2090-前2030年。属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第三段即王城岗四期、五期有五个标本,其中编号为SA98116骨头,“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050-前1985年;编号为SA98117骨头,“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038-前1998年;编号为SA98120骨头,“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041-前1994年;编号为SA98122骨头,“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030-前1965年;编号为SA98123骨头,“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030-前1965年。《登封王城岗考古发现与研究(2002~2005)》[⑦],也发表了一批王城岗遗址碳十四测年数据,其中属于王城岗龙山文化后期第二段有四个标本,其编号为BA05239的“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100-前2055年;其编号为BA05236的“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085-前2045年;其编号为BA05237的“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085-前2045年;其编号为BA05238的“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085-前2045年;属于王城岗龙山文化后期第三段有一个标本,编号为BA05235的“拟合后日历年代”是公元前2070-前2030年。上述“夏商周断代工程”时期所测定的公元前2090年至公元前1965年的范围,以及“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时期所测定的公元前2100年至公元前2030年的年代范围,恰巧与我们依据文献而推定夏代开始年代为公元前2024年或公元前2043年是一致的。因而笔者以为早期夏文化应该在中原龙山文化晚期的遗存中去寻找。
“中原龙山文化”这一概念,指的是以河南为中心,包括晋南冀南等周边的中原地区的龙山时代的诸文化类型,它包括临汾盆地的陶寺类型文化(或称陶寺文化)、晋豫陕交界地带的三里桥类型文化(或称三里桥文化)、郑洛地区的王湾类型文化(其中又可分为伊汝颖流域的汝洛型与豫中的郑州型两个小亚型)、豫北冀南的后岗类型文化(或称后岗龙山文化)、豫东皖西北的王油坊类型文化(又称造律台文化)和南阳地区的下王岗类型文化六大地方类型[⑧]。在这里,笔者为何说早期夏文化应在中原龙山文化晚期的遗址里去寻找,而不是在“豫西龙山文化”或其他类型的某种具体的考古学文化中去寻找?这是因为考虑到目前学术界在探讨包括“禹都阳城”在内的早期夏王国的中心地区的问题上,尚有“豫西”说、“晋南”说、“豫东鲁西”说等,而中原龙山文化则可以将上述地域都包括在内,所以虽然划定的宽泛了一些,但在这个层面上却存在着共识,以此可以作为进一步讨论或立论的基础。
对夏文化及其分期有了如上的认识后,再回过头来看二里头遗址究竟是哪一阶段的夏王都,就比较清楚了。我们知道二里头遗址第一期还是普通聚落,它作为王都是从第二期开始的,而二里头遗址第二、第三期属于夏代晚期,因而作为王都的二里头遗址是夏代晚期的王都。
5.夏王朝的国家结构问题
无论是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于“夏代之前说”还是起源于“夏代说”,夏代已进入文明时代、已属于国家社会,这在我国的学术界已获得相当程度的共识。然而,夏朝的国家形态究竟是“方国联盟”、“城邦联盟”、“早期共主制政体”、“早期共主制政体下的原始联盟制”?还是“奴隶制中央集权王朝”抑或其他结构形态?这在学者们之间尚处于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的状态。
欲说清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从两个方面着眼,其一是夏代的政治实体并不是单一的,其二是在这些政治实体中,作为王邦的夏后氏处于“天下共主”的地位。
在夏代,除了作为王邦的夏后氏,还有上举的那些同姓国族以及附属于王邦的异姓国族。在夏代的这些异姓国族中,诸如韦、顾、昆吾、有虞氏、商侯、薛国等,属于附属于王邦的“庶邦”,此外夏代还存在一些“前国家”的族落共同体,夏代是由多层次政治实体构成的社会,对于它们的结构关系,《国语·周语上》内史过引《夏书》说:“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韦昭注:“元,善也;后,君也;戴,奉也。”可见作为王邦的夏后氏与作为属邦即附属国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这种不平等一是表现为纳贡,如《孟子·滕文公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左传·宣公三年》说:“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⑨]另一表现为庶邦即附属国族之君在王朝中任职,如薛之奚仲为夏“车正”,商侯冥为夏之水官等。
上述夏后氏与诸附属国或国族的关系,显现出古代中国自夏代开始形成了一个“大国家结构”或可称之为“复合型国家结构”[⑩],在这一结构中既包含有王邦(王国)也包含有属邦(附属国),王邦与属邦是不平等的,王邦为“国上之国”,处于天下共主的地位,属邦为主权不完整的(不是完全独立的)“国中之国”。这些属邦有许多是在夏代之前的颛顼尧舜时代即已存在的邦国,夏王朝建立后,它们并没有转换为王朝的地方一级权力机构,只是臣服或服属于王朝,从而使得该邦国的主权变得不完整,主权不能完全独立,但它们作为邦国的其他性能都是存在的,所以,形成了王朝内的“国中之国”。而作为王邦即中央王国,则既直接统治着本邦(王邦)亦即后世所谓的“王畿”地区(王直接控制的直辖地),也间接支配着臣服或服属于它的若干邦国。邦国的结构是单一型的,而夏王朝在“天下共主”的结构中,它是由王邦与众多属邦组成的,是复合型的,就像数学中的复合函数一样,函数里面套函数。
将夏王朝解释成复合型国家结构,则上述很难用某一种考古学文化来囊括分散于各地的夏的同姓和异姓国族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因为位于中央的夏王国(夏后氏)与处于周边的诸邦国(方国),在其物质文化乃至精神文化上,本来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它们统称为夏代文化是可以的,但称之为夏族的文化是不妥的。
6.夏史研究中的一些具体成果
鉴于在何为夏文化的各种观点中,大多数都涉及二里头文化,所以,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一般的教科书和史学著作中,每每是以二里头遗址和二里头文化的考古资料,再结合文献记载,来论述夏代的历史和文化的。其中,郑杰祥的《夏史初探》、《新石器文化与夏代文明》,詹子庆的《夏史与夏代文明》,都属于夏史研究中较为深入,也较为系统的专著。此外,邹衡的《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的《中国考古学·夏商卷》、孙淼的《夏商史稿》、宋镇豪的《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风俗通史·夏商卷》、李民的《夏商史探索》、李学勤主编的《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谢维扬的《中国早期国家》、周书灿的《中国早期国家结构》、晁福林的《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先秦民俗史》、《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金景芳的《中国奴隶社会史》、田昌五的《中华文化起源志》、夏鼐的《中国文明的起源》、王玉哲的《中华远古史》、张国硕的《夏商时代都城制度研究》、董琦的《虞夏时期的中原》,等等,这些书中有关夏史的那部分,都研究的较为深入、各有创获,有的还很有影响。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对于夏史和夏文化的研究取得了诸多的成就,但也存在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上面所列举的只是其中较重要的几个方面而已,我们在今后的考古发掘和研究中若能带着这些问题,在思索中发掘,在发掘中进一步思索,用多学科相结合的手段,有关夏史和夏文化的研究,才会更加深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二、甲骨文与殷商史研究的进展
以《甲骨文合集》为首的大批资料的著录出版对学术研究的推动
原本十分枯燥的甲骨文与殷商史的研究,在这三十年来变成了国际显学,这首先得益于20世纪80年代初13巨册的《甲骨文合集》的出版。王国维曾说过,新学问每每得益于新资料的发现。《甲骨文合集》所收集的甲骨文资料虽说不是新资料,但我们知道解放前所著录印刷的甲骨文书籍,印刷数量都很少,非常珍贵稀少,一般人很难阅读得到,甚至都不知道到哪去找。《甲骨文合集》的出版,打破了这一局面,有力地推动了甲骨文的研究。在《甲骨文合集》之外,1978年以来,先后还出版了由考古所编录的《小屯南地甲骨》、由李学勤、齐文心、[美国]艾兰整理编录的《英国所藏甲骨集》。在《甲骨文合集》、《小屯南地甲骨》、《英国所藏甲骨集》著录出版的带动下,由姚孝遂主编的《殷墟甲骨刻辞类簒》和《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也得到了出版。这两部书对甲骨文既是类编,也是释文的总汇集,成为与《甲骨文合集》等著录书相配合,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的工具书。此外,还出版了胡厚宣编录的《苏德美日所见甲骨集》,以及由胡厚宣辑录王宏胡振宇整理的《甲骨续存补编·甲编》、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刘一曼、曹定云整理编录的《花园庄东地甲骨》、由彭邦炯、谢济、马季凡编录的《甲骨文合集补编》。作为工具书,还出版宋镇豪主编的40巨册的《甲骨文献集成》和《百年甲骨论著目》。这些资料书和工具书都是传世之作,它们对甲骨文的查阅、利用和研究,对甲骨学的普及和深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说到三十年来甲骨文殷商史研究的进展,首先应归功于这一大批资料和工具书的出版。现在,作为我院“十一五”规划的重大项目——《甲骨文合集三编》已启动,我相信它也将成为甲骨学史上又一灿烂的明珠。
2.甲骨文分期所取得的成就
在甲骨文殷商史研究中,另一基础性的工作就是对甲骨文的分期。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甲骨文的分期断代方面,甲骨学界一般所遵循的是董作宾在20世纪30年代所提出的“五期”说和“十项标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甲骨学在分期上取得的最主要成就,一是试图将卜辞的分类和断代确定为两个不同的步骤,另一是以1976年安阳殷墟五号“妇好”墓发掘为契机建立起来的殷墟甲骨分期的两系说理论。早在1957年,李学勤先生指出卜辞的分类与断代是两个不同的步骤,我们应先根据字体、字形等特征分卜辞为若干类,然后分别判定各类所属时代,并说“同一王世不见得只有一类卜辞,同一类卜辞也不见得属于一个王世。”[11]1984年林澐指出“字体演变比较快而且呈现一定的阶段性,所以从型式学观点来看无疑是分类的最好标准。1986年林澐明确了“字体是分类的唯一标准”,“分类和断代是两个不同的步骤”[12]。“妇好”墓的发掘引起了学术界关于“历组卜辞”时代的大讨论。一部分学者遵循董作宾的观点,认为“历组卜辞”属于武乙、文丁卜辞。李学勤、裘锡圭、林澐等学者则认为“历组卜辞”应提前到武丁、祖庚时期。迄今为止,两种观点仍然不能达成共识。历组卜辞时代的提前,促使学者们进一步探讨什么是真正的“武乙文丁”卜辞。在这个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李学勤先生提出了殷墟甲骨分期的两系说[13]。两系说以师组卜辞为共同起点,村北系列按宾组、出组、何组发展,村南系列按师历间组、历组、无名组发展,两系最后共同发展为黄组卜辞。这一理论的提出是想从根本上解决历组卜辞提前所引发的矛盾,有其积极的合理内核,但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2008年李学勤先生进一步修正了两系说,提出村南、村北两系并非共同发展为黄组卜辞,而是村北发展为黄组卜辞,村南系终于无名组卜辞[14]。这为甲骨分期理论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研究。
3.甲骨文殷商史研究各专门领域的进展
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史学界各专门史的大发展,甲骨学殷商史也不例外。所以,除了彭邦炯撰写的《商史探微》属于综合性殷商史著作外,已出版的各种著作,都分属于甲骨学殷商史中各个专门领域的研究,例如,作为宗教祭祀方面的研究,出版有常玉芝的《商代周祭制度》,以及刘源的《商周祭祖礼研究》;作为天文历法方面的著作,有常玉芝的《殷商历法研究》;作为经济史方面的著作,有杨升南的《商代经济史》;作为家族宗族方面的,有朱凤瀚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作为社会生活史和礼俗方面的著作,有宋镇豪的《夏商社会生活史》和《中国风俗通史·夏商卷》;作为地理方面的著作,有郑杰祥的《商代地理概论》;作为农业方面的著作,有彭邦炯的《甲骨文农业资料考辨与研究》;作为医药方面的著作,有彭邦炯的《甲骨文医学资料释文考辨与研究》;作为封国制度方面的著作,有李雪山的《商代分封制度》方面的;作为甲骨学通论的,有王宇信的《甲骨学通论》和《建国以来甲骨文研究》。作为学术史方面的,有宋镇豪与刘源合着的《甲骨学殷商史研究》,等等。上述各种著作的出版,使得甲骨文殷商史各专门领域都得到了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有的著作在学术界产生良好的影响,例如常玉芝的《商代周祭制度》、宋镇豪的《夏商社会生活史》、朱凤瀚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杨升南的《商代经济史》、郑杰祥的《商代地理概论》,王宇信的《甲骨学通论》,时常得到学者们的引用,获有广泛的好评,有的还出有修订本,也有的得到再版或再次印刷。
4.十一卷本《商代史》的完成
说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商代史研究的进展,尚需说一下由宋镇豪主编、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A类项目——十一卷本《商代史》。这一项目已于2007年结项,并送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即将出版。十一卷本《商代史》,第一次全面构建了商代历史的完整框架,既是对百年来商代历史研究的总结,也是研究的继续深入。十一卷的内容和分撰作者是:第一卷是集体供稿、由宋镇豪主笔的《商代史论纲》,第二卷是由韩江苏、江林昌撰写的《〈殷本纪〉订补与商史人物征》,第三卷是由王震中撰写的《商族起源与先商社会变迁》,第四卷是由王宇信、徐义华撰写的《商代社会与国家》,第五卷是由王震中撰写的《商代都邑》,第六卷是由扬升南、马季凡撰写的《商代经济与科技》,第七卷是由宋镇豪撰写的《商代社会生活与礼制》,第八卷是由常玉芝撰写的《商代宗教与祭祀》,第九卷是由罗琨撰写的《商代战争与军事》,第十卷是由孙亚冰、林欢撰写的《商代地理与方国》,第十一卷是由宫长为、徐义华撰写的《殷遗与殷鉴》。上述十一卷的内容囊括了商代史中诸多专门的领域,可以说每一卷都是一部断代史中的专门史。它们不但在资料上,尽可能地网罗了所有相关的甲骨文和考古以及文献资料;而且在立论上,在总结和尊重、吸收前人的基础上,都有自己的体系和创新。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主要在于每一卷都发挥了该卷作者的研究专长,有的作者原本在该领域就很有影响力,承担了该课题后,在主编认真负责的带领下,全力以赴,刻苦钻研,精益求精,既完成这一重大集体项目,也使自己在该领域更上一层楼,又上了一个台阶。所以,十一卷本《商代史》的问世,不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暨中国社会科学院甲骨学殷商史研究中心这一甲骨文研究的重镇,在继《甲骨文合集》和《甲骨文合集补编》出版后的又一可喜的成果,而且也体现了整个甲骨文殷商史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
(本文是作者2008年9月2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古代史论坛——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中国古代史研究”会议上所作的学术报告中的部分内容)
[①]“国族”这一概念中,“国”指邦国;“族”指族落。笔者在这里取用它的模糊性,即对于有些政治实体我们无法准确判定它究竟是邦国还是没有达到邦国的族落时,笔者采用“国族”来笼统地指称它们。
[②]张雪莲、仇士华、蔡莲珍等:《新砦—二里头—二里冈文化考古年代序列的建立与完善》,《考古》2007年第8期。
[③]古本《竹书纪年》记载:“自武王灭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以此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上推257年,则武王克商在公元前1027年。古本《竹书纪年》又记载:“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29王之积年,不足《史记·殷本纪》商代30王之数,有学者认为“汤灭夏以至于受”可能是指从汤至帝即位,二十九王不包括未立而卒的大丁和帝辛。《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据晚商祀谱的排比,认为帝辛在位30年,如是,则商积年为496+30(帝辛在位年数)﹦526年。526年与《孟子》所说的“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是一致的。这样,由公元前1027年的武王克商之年,再加上526年的商积年,即由公元前1027年上推526年就是成汤灭夏之年:公元前1553年。此外,若取用《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有关武王克商在公元前1046年,由此上推526年,则成汤灭夏在公元前1572年。为此笔者不主张夏商分界的年代为公元前1600年,而认为是公元前1553年或公元前1572年。
[④]夏商周断代工程专家组:《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世界图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⑤]张雪莲、仇士华等《新砦—二里头—二里岗文化考古年代序列的建立与完善》,《考古》2007年第8期,第85页,表十〇“二里头第一至五期拟合结果”。
[⑥]张雪莲、仇士华等:《新砦—二里头—二里岗文化考古年代序列的建立与完善》,《考古》2007年第8期,第82页,表八“新砦、二里头第一至五期拟合结果”。
[⑦]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登封王城岗考古发现
与研究(2002~2005)》(下),大象出版社2007年版,第778页。
[⑧]王震中:《略论“中原龙山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原载于《中国原始文化论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后收入王震中《中国古代文明的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⑨]夏代实行纳贡(即各地附属国向王邦纳贡)与夏代各地是否按照“九州”区划实行纳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笔者的观点是夏代实行纳贡应该是可信的,但夏代不会按照所谓“九州”的区划进行纳贡。
[⑩]周书灿在《中国早期国家结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一书中已提出“复合制国家结构”的概念,但是他将“复合型国家结构”只限定在西周,认为夏王朝的国家结构是“早期共主制政体下的原始联盟制”。而笔者认为整个夏商周三代都存在“复合型国家结构”,只是发展的程度,夏不如商,商不如周而已。
[11] 李学勤:《评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考古学报》,1957年第3期,第124页。
[12]林澐:《小屯南地发掘与殷墟甲骨断代》,《古研》,第九辑,中华书局,1984年。林澐:《无名组卜辞中父丁称谓研究》,《古文字研究》,第十三辑,中华书局,1986年。
[13] 李学勤:《殷墟甲骨两系说与历组卜辞》,《李学勤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新论》,《中原文物》,1990年第3期。李学勤:《殷墟甲骨分期的两系说》,《古研》,第十八辑,中华书局,1992年8月。以两系说理论为主要架构的论着还有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台北文津出版社,1991;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12月。
[14] 李学勤:《帝辛征夷方卜辞的扩大》,《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人员,原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转载自社科院考古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