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称,2015年1月8日晚,他下班后到增城荔城街一个朋友处与几名同事一起娱乐、打麻将。约晚上10点左右,当地派出所民警到该处巡查,以其参与赌博为名,将他和几个同事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方先生之后被送往增城拘留所拘留三日。但他认为,打麻将只是公司同事之间工作之余的娱乐活动,并非赌博,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方先生于是将增城公安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公安则辩称,方先生等人是“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公安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自摸一次最多可赢300元
增城法院审理查明,当晚被查的共有方先生等8人,两桌麻将。公安当场缴获了方先生一桌的赌资840元,另一桌赌资690元和两张电动麻将桌、四副塑料麻将赌具。
据了解,方先生一桌当日采取“10元爆炸胡自摸奖五条码”的赌注方式论输赢,就自摸和奖码赌资每盘10元至60元不等,另明扛、暗扛也按10元计,若有明扛或暗扛每盘的输赢则更多,每盘赌资现金支付,每次自摸能赢30元至300元不等。另一桌则采取“硬5元自摸奖两或三条码”赌注方式论输赢。8人当晚均被传唤至派出所调查询问。
另据了解,方先生打牌的地方曾因“扰民”被人举报过。派出所查处方先生等人“赌博”行为后,多次走访未找到屋主,“故对该赌博场所暂未能进行处罚”。 法院:“赌资较大”已构成赌博
增城法院近日一审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赌博行为中“赌资较大”的起算点,根据“合理性”原则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综合分析。本案中,方先生一桌四人采取“10元爆炸胡自摸奖五条码”另加明扛和暗扛的赌注方式论输赢,赌资输方每盘每人输10元至60元或更多,赢方每盘能赢30元至300元不等,打麻将明扛、暗扛、自摸中码等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方先生等人所进行的打麻将活动实际上是以较小的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且在赌博现场已查获赌资累计800多元以上,符合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
法院认为,方先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公安对其行政拘留3日并无不当,于是判决驳回方先生的诉请。
另据了解,《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列明,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