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常德市石门县文旅广体局接群众举报,宝峰街道新坪社区疑似有人私分地下文物。
接到举报后,县文旅广体局高度重视,要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迅速摸清线索,追回文物。
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验及周边群众反映,私分文物来自移坟时一座无主古墓,墓主葬于清朝时期,因年代久远,墓碑早已不知所终,参与移坟私分文物者不是当地居民,周边群众均不认识。
后经执法人员多处走访,新坪社区工作人员全力配合,终于摸清私分地下文物者为杨某、姚某。
考虑到被私分的文物随时有可能被抛售,让案情变得更加复杂,执法人员将此案报告给宝峰派出所,同时,通过手中掌握线索,多方打听,几经波折,12月12日下午找到当事人,此时距报案72小时。
经政策宣传,当事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愿带执法人员前往家中取出玉手镯1对、金耳环1副、玉指环1个,上交县文物局。经初步鉴定,追回物品为清代遗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来源:石门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