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份说明,中国官方近日在检验这一项目的可行性,并决定加快进度。 尽管对自然资源的渴求仍是中国推进该项目背后的推动力,但近期相关部门的介绍中,中国的深海载人平台将是可移动的,可以被用于军事用途。IHS简氏信息集团(一家于1898年由佛瑞德?詹恩创立的英国出版业者,现总部位于伦敦)的分析人士称,中国已计划打造一个被称为“水下长城”的传感器网络,以探测美国和俄罗斯的潜艇。
美国战略和预算评估中心高级研究员克拉克(Brian Clark)表示,“在这一深度建立实验室是从未有过的尝试,但这的确是可能的。载人潜水器在大约50年前就已能下潜至这一深度。现在面临的挑战是,每次下潜的时间要长达数月之久。”
外媒称,到目前为止,中国官方尚未公开关于该项目的任何细节,包括具体的时间表、设计图或成本估算及可能的设置地点。在习近平主席的领导下,中国仍在努力推进对世界上航线最繁忙的南海主权的主张。
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图片,中国海上军事基地,左下放大框为永暑礁建设
报道称,南海是世界上最为热闹繁荣的地区之一。这里集中了世界10%的海洋鱼类资源。此外,南海同时拥有大量的天然气和石油储藏量。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称,该地区已探明,拥有约110亿桶石油和1900000亿立方英尺天然气的可能储量。
中国尚未对该项目的建造成本作出任何估计,但克拉克说,其成本可能令人却步,而且由于容易被发现,该项目在军事用途上的吸引力可能弱于潜艇或无人设备。
“各种传感器和通信系统让深海变得有意义”,克拉克说,“在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花了很多精力在寻找对方的通信电缆和传感器,在和平时期干扰他们在战争时期毁坏他们。或许,今天甚至未来,这些努力仍然在继续。”
外交部对菲释罕见信号 美国败得一塌糊涂 海牙国际法院近期将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中国多次重申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今天,外交部发布“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强调中方原则立场的同时释放善意。声明开头指出,“中国和菲律宾是隔海相望的近邻,两国人民传统友谊深厚。中菲建交40多年来,两国关系总体健康稳定发展,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效,为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观察者网注意到,声明这段话与习近平主席给菲律宾新总统杜特尔特发的贺电有相似之处。习近平在贺电中表示,中菲友好交往历史悠久,两国人民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一个友好、稳定、健康发展的中菲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并深化中菲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是两国领导人的共同责任。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推动中菲关系重回健康发展轨道。
日前,菲候任外长表示愿与中方重启对话。 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6月1日在加拿大表示,中国与菲方对话大门一直是敞开的。如果菲方真心愿意回到对话协商的轨道上来,我们表示欢迎。
王毅指出,中菲之间通过直接对话协商妥善处理争议,有利于打破近年来两国关系的僵局,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共同落实好《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有利于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我们乐见菲律宾新一届政府就此作出明智的选择。
外交部今天的声明全文如下:
中国和菲律宾是隔海相望的近邻,两国人民传统友谊深厚。中菲建交40多年来,两国关系总体健康稳定发展,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效,为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菲律宾2013年1月22日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仲裁以前,中菲在南海虽有争议,但南海形势总体稳定。在中国的推动下,中菲双方围绕建立对话机制、开展务实合作、推进共同开发等进行友好协商并取得积极成果。 菲律宾提起仲裁以来,单方面关闭了与中国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大门,并违背双方达成的关于管控分歧的共识,采取一系列侵权和挑衅行动,导致中菲关系和南海局势的急剧恶化。中国坚决反对菲律宾的单方面行动,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严正立场,将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一、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是中菲共识和承诺
中国一贯主张与直接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和平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从来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对于海洋划界争议,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方面的争议排除在《公约》规定的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既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也是中菲之间达成的明确共识。
1995年8月10日,中菲共同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规定,“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此后,中国和菲律宾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通过双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共识,例如: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等。
2002年11月4日,中国同东盟10国共同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在《宣言》中郑重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此后,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各自在《宣言》中作出的郑重承诺,例如: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201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等。
二、中菲之间从未就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事项进行过谈判
菲律宾声称,1995年之后中菲两国就菲律宾仲裁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多次交换意见,但未能解决争端;菲律宾有正当理由认为继续谈判已无意义,因而有权提起仲裁。事实与菲方所述完全相反,迄今为止,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 中菲曾就妥善处理海上争议进行多次磋商,但尚未举行旨在解决有关争议的任何谈判。中国多次向菲律宾提出建立“中菲海上问题定期磋商机制”的建议,但一直未获菲律宾答复。2011年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再次承诺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此后,中国多次向菲律宾建议重启中菲建立信任措施磋商机制,未得到菲律宾任何回应。菲律宾所谓继续谈判没有意义才提起仲裁的说法,毫无根据。
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中菲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共识,不符合《公约》规定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违背中菲之间达成并多次确认的通过双边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的共识,违反其在《宣言》中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破坏和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滥用,不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第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中菲在有关双边文件和《宣言》中已就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达成协议并多次予以确认。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相辅相成,构成中菲两国之间有拘束力的协议。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议。菲律宾违背自己的庄严承诺,是严重的背信弃义行为。
第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侵犯《公约》规定的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公约》第15部分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由于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作出明确选择,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公约》第15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于中菲之间。 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公约》第283条有关交换意见义务的规定。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故意将其与中国就一般性海洋事务和合作进行的一些磋商曲解为就其仲裁事项进行的谈判,并以此为借口声称已穷尽双边谈判手段,与有关事实截然相反,完全是别有用心的。
四、中国将继续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中国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将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中菲双边谈判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中国将继续坚持在尊重历史事实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中国敦促菲律宾立刻停止推进仲裁程序的错误举动,回到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的正确道路上来。
截至2015年11月30日,仲裁庭一共发布了9份新闻稿,都有中文版,不过,所有中文版的新闻稿都是“非官方中文翻译”。虽然中国不怕仲裁庭,但是仲裁庭依然提供中文稿件,可见仲裁庭是严肃的,也因为中国政府不参与,所以中文稿件是“非官方”的,可见仲裁庭是专业的。 我想,这些没有经过中国政府确认的稿件,如果出现了什么文字、语法、逻辑上的错漏,那肯定是临时工的责任,与仲裁庭无关。也许我不应该这样心理阴暗的,我笑了。仲裁庭是严肃的、专业的,每一份稿件都在末尾强调一件事。
常设仲裁法院: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 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 根正苗红,历史悠久就差自古以来了!
说到历史,我就想笑,《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里列出了公元1世纪东汉杨孚的《异物志》、三国万震的《南州异物志》、康泰的《扶南传》(扶南就是今天的柬埔寨)。比历史,你差远了!
不过看到这段话后,还是想去找本《国际条约集》看看,但是看到打包好的书箱上厚厚的灰尘,我退缩了。还是上网找吧!没有用高大上的那啥,就用一直被人鄙视的那啥,一搜一大堆。
看完这份1899年7月29日订于海牙的条约前言部分,我没有笑,真的,而是很严肃地缅怀一下当时的部分缔约人:德意志皇帝、普鲁士国王陛下,奥地利皇帝、波希米亚国王、匈牙利奉圣国王陛下,中国皇帝陛下,印度女皇陛下,意大利国王陛下,门的内哥罗亲王殿下,波斯皇帝陛下,罗马尼亚国王陛下,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塞尔维亚国王陛下,奥斯曼皇帝陛下,保加利亚亲王殿下。
然后再看具体条款
第四编 国际仲裁
第一章 仲裁制度
第十五条 国际仲裁的目的是由各国自己选择的法官并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各国之间的纠纷。
第十七条 仲裁专约是针对已经产生或最后可能产生的争端而缔结的。它可以包括任何争端或只包括某一类的争端。
第十八条 仲裁专约的含义是对仲裁裁决诚心服从的一种承诺。
第二章 常设仲裁法院
第二十条 为便利将通过外交途径未能解决的国际争端立即诉诸仲裁,各缔约国承允组织的常设仲裁法院按照本公约所载程序规则随时可以投诉和开庭,除非当事国另有相反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缔约国愿将它们之间发生的一项争端诉诸常设仲裁法院以求解决时,应在仲裁法院成员总名单中挑选仲裁人组成法庭以受理此项争端。……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三十条 为了促进仲裁的发展,各缔约国已就下列规则达成协议,这些规则将适用于仲裁程序,除非当事国另有协议。
第三十一条 诉诸仲裁的国家签订一项特别文件(仲裁协议),明白规定争端的事由和仲裁人的权力范围。此次文件的含义是当事国将真诚地服从仲裁裁决的承诺。
第五十六条 仲裁裁决只对缔结仲裁协定的当事国有拘束力。……
看到这,我忍不住笑了。当然,有人会说新闻稿只不过是强调仲裁庭成立的背景,这100多年来签了很多条约和程序,仲裁庭又没说一定按这份条约执行。是的,我承认这种说法很正确,但是我还是想笑,不行吗?仲裁庭是严肃的、专业的,每一份稿件都重申了中国政府“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尤其是中国政府在2014 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 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后,每一份稿件都重申了中国政府的态度,仲裁庭很严肃的、很专业地说;
仲裁庭注意到,截止 2014 年 12 月 16 日,中国并未提交其辩诉状,且中国政府重申“它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仲裁庭进一步注意到,虽然其成员收到了于 2014年 12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政府向书记官处表明“转交上述立场文件不得被解释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仲裁”。
但是,仲裁庭同时很严肃的、很专业地说:仲裁庭于2014年12月16日注意到中国没有提交辩诉状并要求菲律宾就在其诉状中提到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交进一步书面论证。菲律宾按要求于2015年3月16日向仲裁庭提交了进一步书面论证。依据仲裁庭《程序规则》和第三号程序令所预期的程序,中国被要求于2015年 6月16日之前向仲裁庭提交其对菲律宾补充书面陈述的评论。 在征求当事双方意见之后,仲裁庭在第四号程序令中决定将中国通信(包括立场文件)视为《程序规则》第20条中所谈及关于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
我很好奇:“双方”是哪双方?包括中国吗?
前些天看到一篇文章,标题大概是《中国还没学会如何做一个大国》(大致吧,不太记得了),文章的内容不讨论,但标题我是赞成的。就此事而言,发个声明就完了,还给仲裁庭发啥函件啊!这不是多此一举吗?
当然了,我这样说,那些风度翩翩、彬彬有礼,一心想要得到洋人们喜欢的Mr.Wu们又该说我了:我们是泱泱大国,礼仪之邦,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表示对仲裁庭的尊重……
好吧!你们都是君子,我是流氓,我不说话,我笑,可以吗?
菲律宾的诉讼请求究竟是什么?这件事闹好几年了,国内也一直有报道,可是好像没见有那家媒体具体说说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而仲裁庭的2015 年10月29 日发布的第七份稿件中,清楚地列出了菲律宾的15项请求。
(1)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允许的范围;
(2)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 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美济礁, 仁爱礁 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 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a)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c)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 2013年 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 (a)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
(b)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
(c)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看完了这15项请求,只要不是文盲,都可以判断:
1,这条并非实体性问题,说它是废话也不为过;
2,九段线在前,而且还在菲律宾“出生”之前,(公约)在后,法理精神呢?
3、4、6、7,这几条再怎么绕都绕不开一点的:这些岛礁的主权是谁的?这决定了菲律宾是否有提告资格的问题。
A、如果岛礁是中国的,那么这些岛礁是否有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关菲律宾P事!再说,中国现在宣布了基于这些岛礁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了吗?并由此侵害到菲律宾的利益了吗?没有的话,那菲律宾告个P啊!
B、如果这些岛礁是菲律宾的,那么这些岛礁是否有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它自己直接宣布就好了,关中国P事!告得着中国吗?
C、如果这些岛礁既不是中国的也不是菲律宾的,那么这些岛礁是否有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关菲律宾P事!又关中国P事!那菲律宾告个P啊!
5,这条涉及到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
8、9、10、13、14,这几条涉及到海洋划界的问题。如果这些海域是中国的,那么中国自然有权力采取一切它认为合适的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利益,包括武力。那么,仲裁庭能进行海洋划界吗?
11、12,这两条,还是绕不开黄岩岛、仁爱礁、美济礁的主权是谁的问题。如果是中国的,那关菲律宾P事!如果既不是中国的也不是菲律宾的,那关菲律宾P事!只有这些岛礁是菲律宾的前提下,菲律宾才有提告的资格,那么仲裁庭现在能确定菲律宾拥有这些岛礁的主权吗?
15和1一样,就是废话。
以上是我对这15条的看法,当然有人会批评我了:你学法律的吗?你懂国际法吗?你有仲裁庭的法官专业吗?
好吧好吧!那咱听听仲裁庭是如何说的,好吗?
仲裁庭在新闻稿中很严肃、专业地如是说:
仲裁庭表示双方确实存在关于岛屿的主权争端,但是裁决被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不涉及主权。
我想问:那第5条呢?
仲裁庭表示涉及某一国家是否对某一海洋区域享有权利的争端与对互相重叠的海洋区域划界为两个截然不同的事项。虽然在海洋划界中诸多问题将被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关于这些问题中某一问题的争端必然涉及海洋划界。因此,仲裁庭裁定菲律宾提诉求不涉及海洋划界,因此不被《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性规定所排除。
我想问:那第5、8、9条呢?
在明确了菲律宾诉求中的争端后,仲裁庭考虑了其他对南海岛屿存在权利主张的国家例如越 南在此次仲裁中的缺席是否会阻碍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仲裁庭表示此次仲裁与过去法庭或者仲裁庭曾经裁决存在必要第三方的案件不同。因为仲裁庭将不对主权问题进行裁判,仲裁程序的进行将不必以对越南和其他国家的权利的确认为前提。仲裁庭并提及越南于2014年12月 提交了“越南外交部提请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仲裁庭注意的声明”提请仲裁庭注意,其中 越南主张其“对仲裁庭在这些程序中具有管辖权不具有疑问”。 我想问:那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的呢?
仲裁庭审议这些限制和例外的适用性可能取决于菲律宾诉求的某些实体部分:
(a) 第一,仲裁庭的管辖权可能取决于中国对于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和有效性,以及这些权利是否被关于“历史性海湾和所有权”的管辖权例外规定所覆盖;
(b) 第二,仲裁庭的管辖权可能取决于某些南海海洋地形的地位,以及菲律宾和中国在南海是否拥有重叠的权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仲裁庭不能对某些诉求的实体性问题进行裁判,因为这样做要求对重叠地区进行划界(仲裁庭无权进行划界)。
(c) 第三,仲裁庭的管辖权可能取决于被指控的中国执法活动发生的海域;
(d) 第四,仲裁庭的管辖权可能取决于某些中国的活动是否为军事性质。
之后仲裁庭很严肃、很专业地说:
仲裁庭得出了一些全体一致的裁决。仲裁庭:
A. 裁决仲裁庭根据《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合法组成;
B. 裁决中国在程序中的不出庭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
C. 裁决菲律宾启动本次仲裁的行为不构成程序滥用;
D. 裁决不存在其缺席将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的必要第三方;
E. 裁决根据《公约》281 或者 282 条之规定,2002 中国-东盟《南海各方共同行为宣言》, 本裁决第 231 和 232 段援引的争端双方的联合声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生 物多样性公约》不排除《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
F. 裁决争端双方已经根据《公约》283 条之规定交换了意见;
G. 裁决仲裁庭在第 400、401、403、404、407、408 和 410 段的条件限制下,对菲律宾第 3、4、6、7、10、11 和 13 项诉求具有管辖权;
H. 裁决关于仲裁庭对菲律宾第 1、2、5、8、9、12 和 14 项诉求是否有管辖权的决定将涉及 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质的问题的审议,因此保留其对第 1、2、5、8、9、12 和 14 项诉求的 管辖权问题的审议至实体问题阶段;
I. 指令菲律宾对其第 15 项诉求澄清内容和限缩其范围,并保留对第 15 项诉求的管辖权问 题的审议至实体问题阶段;
J. 保留对本裁决中未裁决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和指令。
而且仲裁庭很严肃地、很专业地指出:
仲裁庭考虑到可以预料菲律宾和中国将在众多事项上存在争端,并且表示对于菲律宾所提请求的裁决不会要求仲裁庭明示或者暗示地对主权问题做出裁决,并且不会对菲律宾在主权问题上的立场产生有利影响。仲裁庭同时强调菲律宾请求仲裁庭不对南海岛屿的主权做出裁定。 这段话不管你信不信,反正仲裁庭的5位法官包括首席仲裁员加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其他成员是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Soons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Wolfrum肯定是信了。
看到这,我实在是忍不住捧腹大笑了。
外交部边海司副司长肖建国说:
菲提请的每项诉求,都直接或间接关乎主权、涉及划界。菲律宾试图回避中菲争议的实质,将中菲之间争议进行拆解,通过偷换概念、颠倒逻辑关系等手法,抽取其中一些事项作为孤立的问题,将其包装成所谓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要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但这层表面的法律面纱掩盖不了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的实质。仅依一般常识判断就会发现,仲裁庭无论对菲律宾的诉求作出怎样的判定或裁决,比如中国的南海断续线是否合法,南海地物是岛是礁等问题,都将直接关联到南海相关岛礁主权归属的判定,都将产生实际上海域划界的效果。主权或划界问题是绕不开、躲不过的,根据中国2006年的排除性声明,仲裁庭对本案明显不具管辖权。
肖建国说仲裁庭是“违法建筑,应予拆除”,我觉得这种说法实在是太文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