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考古管理,不断提升考古工作质量和水平,近日,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考古工作的重要意义
考古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的基础性工作。要深刻认识考古工作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聚焦深化中华文明史研究、聚焦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通过持续、系统、科学的考古工作,不断深化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按照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文明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要求,着力提高考古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考古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二、切实加强考古发掘项目管理
(一)应做好宏观规划、制度设计、队伍建设等工作,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考古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同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责任,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将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上报我局。涉及考古发掘面积调整、工作时间跨年度调整、重大考古发现等情况,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设计、实施和后续监管,建立健全考古工地管理、经费使用、出土文物和资料保管、检查验收、年度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出土文物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和工作要求。同时,应选派适宜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地现场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
三、牢固树立保护意识和课题意识
(一)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及时抢救保护重要文物,积极参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大遗址保护展示、博物馆展陈、区域文物资源调查等工作,主动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学术支撑。
(二)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重视学术科研,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学术发展规划,鼓励参与“考古中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大遗址考古等重点项目,开展多学科、跨学科联合攻关,不断提升考古发掘工作质量和科研水平。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应设置驻场专家组,配备文物保护人员,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类信息。
四、不断提升考古设施装备水平和工地安全水平
(一)支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试行)》要求,及时购置、更新考古设施和装备,切实加强文物库房、整理场地、资料室、移动实验室等设施建设。鼓励与地方政府、高校、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科研基地和考古工作站,研发、配置考古专用设施装备。
(二)切实加强考古发掘工地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设置必要的围挡和标识,合理布设临时道路、堆土场、卫生间、临时库房等。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应配置现场保护移动平台,确保重要出土文物得到及时、妥善保护处理。
(三)提高文物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考古工地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必要的安全应急预案,合理配置工地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五、做好考古资料管理和出土文物移交工作
(一)督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做好工地现场的出土文物、标本和各类记录资料建档、保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公众开放考古工地、考古工作站,开展形式多样的公众考古活动,充分发挥文物的公众教育作用。
(二)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尽快开展清理积压考古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06〕15号)要求,督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抓紧开展积压考古报告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避免资料长期积压。
(三)要求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做好出土文物移交,落实人员责任和时间要求。指导、督促博物馆做好考古出土文物入藏的交接手续,建立出土文物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积极利用考古出土文物充实博物馆展陈,并为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和人员研究、借用相关考古出土文物提供便利。
六、积极推动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
(一)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加强部门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试点,历史文化名城应尽快研究落实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相关试点方案和经验总结应及时报送我局。
(二)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管理,明确人员技术考核、项目管理、信息保密、资料和出土文物保管等方面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发现报告、基本建设项目调整、文物登记公布等制度,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将结合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考古管理体制改革,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做好宏观制度设计,重点推动“考古中国”重大研究、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改革、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出土文物移交等方面工作,持续开展考古发掘项目专项检查和评估,不断提高考古工作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同时,加强考古成果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考古研究成果,充分发挥考古工作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来源: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文件全文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 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
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 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 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 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记录资料费;
4、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临时建筑设施费;
7、标本测试鉴定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安全保卫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 人工费用: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术工人所需的费用。
1、民工费用:日工资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工数量标准每平方米8-12工/日。
2、技术工人费用: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民工日工资额的150%至250%。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一条 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发掘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机、录相机、测绘仪器、小型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工作等而损耗的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相、摄影、照相、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民工和技术工人往来,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补偿面积一般为实际发掘面积的100%-300%。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发掘费总数的12%。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设施费是指田野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包括民工和技术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设施等。
第十七条 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指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由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上述费用预算定额见附表一,各项费用在考古发掘工作各个阶段中所占比例见附表二。
第十九条
管理费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及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补助、补贴及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发掘现场的安全保卫费用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专门保卫人员及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施所需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不可预见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3%-5%。
第二十二条
以上预算定额适用于耕土层及文化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三条
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四条 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四章 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
第二十五条
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
1、形制特殊;
2、规模巨大;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别保护;
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
第二十六条
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
第二十七条
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代遗址;
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
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
从考古发掘单位驻在地到考古发掘工地间的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编远征费,标准为预算定额总数的2%-3%。增编远征费后,应适当核减临时建筑设施费预算定额。
第二十九条 考古发掘中发现特殊重要遗迹现象,因建设工程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护,视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第二章 资格审定第四条 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 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 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 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 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 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第六条 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 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 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 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第七条 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
(一) 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二) 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
(三) 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组织考核。
(四) 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 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 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 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 年度发掘点的具体位置和面积(附图);
(五) 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六) 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七) 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八) 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 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 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 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