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某供述称,其一开始觉得小姨子小娟单纯,很容易骗,就想到利用一个假身份和她裸聊。于是傅某某在2012年年底新申请了一个QQ号,加小姨子QQ为好友,加了十多次后通过了小娟的验证。傅某某化名“小钟”与小娟聊天。经过一段时间交谈,双方成了“男女朋友”。
2013年6月,傅某某又以相同的手段向小娟索要人民币5000元,小娟被迫再次照办。今年1月,傅某某再次以同样手段要求小娟将人民币3000元汇入银行卡内,因小娟及时报警而未能得逞。“
2014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将傅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存有小娟裸聊视频和截图的移动硬盘1台、涉案台式电脑及手机各1台、银行卡1张。
归案后,傅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破案后,傅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将人民币6000元退还小娟,并取得了小娟谅解。2014年4月,傅某某又赔偿小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对傅某某作出如上判决。